本文摘要:一、团体公司统一采购国税函发〔1991〕1415号,北京市税务局: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条约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接纳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条约由物资治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条约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吸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条约的部门或单元将条约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条约文本,如由代签人署理纳税,未便于税务治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
一、团体公司统一采购国税函发〔1991〕1415号,北京市税务局: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条约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接纳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条约由物资治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条约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吸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条约的部门或单元将条约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条约文本,如由代签人署理纳税,未便于税务治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
因此,经研究决议,凭据现行有关划定,为有利于此类条约印花税的征收治理,凡由主管单元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条约,由管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条约文本时,缴纳印花税。国税函〔2009〕9号,据有关地域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团体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种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团体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取代条约使用的。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划定,现将企业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对于企业团体内具有平等执法职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条约性质的凭证,应按划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团体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条约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要点:1.团体公司统一采购模式下,如果团体公司仅仅是组织货源、举行价钱谈判,统一代签购销条约的,由子公司直接与供货商收货、验货,并结算货款的,可由各子公司在接到条约文本时缴纳印花税,团体公司不需再缴纳印花税;2.如果团体公司统一与供货商签订条约后,团体公司向子公司供货、开具发票并结算货款的,团体公司在前述两道环节,均要缴纳印花税;3.母子公司之间,切合购销关系,有供货、结算行为的凭证,就不属于内部执行计划的凭证。
二、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划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1988)国税地字第25号,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探讨:1.条约、书据、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均可称为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划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产业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乞贷、产业保险、技术条约或者具有条约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2.对于建安工程、银行乞贷、产业保险肯定会有条约,假设:以一份复印文本入账,且纳税人无法提供正本,是否视为正本丢失而补缴印花税?假设:既未见正本,也未见副本、抄本,但按通例肯定会有条约的,是不是因未发生以副本当正本使用的行为,而不需补缴印花税?三、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一)无偿划转非上市公司股权。
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可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国税函【2004】150号审定计税依据。(二)股权投资。
投资条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规模,不应征收印花税,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资产举行投资。可是,以股权投资时,有两项行为,一是投资条约,不征;二是用于投资的股权发生了转让行为。分两种情况处置惩罚:1.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转让,不征。财税【2010】7号,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举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生意业务印花税的征税规模,不征收证券(股票)生意业务印花税。
2.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转让,应征。国税发〔1991〕155号),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四、合资企业(一)合资企业出资额是否缴纳印花税?2018/01/12,12366北京呼叫中心回复:合资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在这个回复前,各省及部门市的划定纷歧致。
不缴的主要有:安徽、江苏、山西、贵阳;缴纳的主要有:湖北、福建、厦门、广州、深圳。(二)转让合资份额是否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有看法认为按产业所有权转移计征。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划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产业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规模是:经政府治理机关挂号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155号划定的是经挂号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转移合资份额时,既未直接对合资企业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出具转移书据,其所有权也仍在合资企业未发生变化。所以,上述缴纳印花税的依据并不充实。合资份额就是产业所有权?除非有对此明确的划定,否则,不切合征税的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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